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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7-24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杜绝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大型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技防范、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院属各单位、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综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研究工作,扎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处,宣传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防恐、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各办公室根据综治领导小组的安排,开展工作。院属各单位成立本部门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二级学院)领导为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二级学院)属地和职能范围内以及归属关系在本部门的人、财、物的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做到组织、人员、责任和制度四落实。综治办公室依本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综治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

责任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稳定与法制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及政治保卫;保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防火、防盗、防诈骗、防险、防极端、防邪教的制度及措施建立;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和放射性物品的管理与防护;重要场所和贵重物品的安全保卫;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协助查处治安和刑事案件;偶发事件的紧急快速控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订和演练;本部门综治维稳、安全保卫、民事纠纷调处等工作的组织及其制度建设,做到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管,安全有保障;指定专人做好分类台帐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档案。

目标要求:对本部门责任范围内影响政治稳定和校园安定的各种因素和隐患,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渠道畅通、防控措施得力,把各种事端解决在萌芽状态,控制在责任范围内;对六防目标“防火、防盗、防骗、防险、防极端、防邪教”要按州(市)综治办和公安部门的要求抓好落实;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责任书签订到班级、处室、施工队和承包租赁及其从业人员;制定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一旦发生安全及涉稳事件,能迅速有效控处并及时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二级学院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部门及二级学院职责:

1、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3、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4、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5、其他安全工作。

(二)兼职安全员职责:

兼职安全员是部门领导安全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安全培训的指导者和讲解员,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者和技术员,安全档案及信息报送的管理者和联络员。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参加上级部门或保卫处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常识,努力提高自身安全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2、负责本部门或所在班组成员及新录用员工、调岗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 班前、 班后会和安全生产日活动; 不断完善部门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演练。

3、每日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规定落实好每学期初、寒暑假前、节假日前的安全自查。排查结果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安全隐患的合理化建议;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现场定置管理;督促职工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用具;宣传教育职工增强职业病预防意识。

4、负责本部门所在岗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防火教育培训,提高广大职工临灾时抢险避险能力;维护好所在岗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5、对发现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逐级报告的义务;对发现的各种违纪行为,有批评教育和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利;对本单位或所在岗位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负责; 对所在单位或岗位设置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安全警示牌的完好、整洁负责;对本部门或所在班组成员的违纪行为负责。

6、督促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及时整改消解隐患,有权制止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在部门领导的领导下,参与涉及本部门的各项事故的调查、处理。

7、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信息;上级要求的安全月报;师生或教职工外出报告;重大安全事项报告;安全工作信息等。牵头做好安全管理的档案与台帐工作,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据可查,程序规范到位。

第九条 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危机处理应急系统、防恐维稳和大型活动、讲座的复核报备。

(二)学工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大型集体活动、军训等安全管理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武装部安全管理;学生安全避险的演练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学生管理(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吸食毒品的;有参加邪教活动或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的,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违规学生的教育管理,发案率的管控。

(三)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管理、消防安全督查、校园治安管理、校车安全督查、户籍管理、食品安全督查等安全,防洪防汛信息上报、学生安全避险的演练配合,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和督查,大型活动、讲座的审核和安全督查;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接报警处理;校园安防设施设备的项目立项,日常维护及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饮食卫生、食堂及商户各类安全;供气、校园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商户从业人员户籍资料统计和核查,人员变更时及时报备。因审查不认真,发生通缉犯或犯罪嫌疑人在我校务工的,由后勤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医学院:负责实验用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设施设备等安全,实验楼应急避险疏散,实验楼消防设施检查,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六)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用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教学楼应急避险疏散,教学区域消防设施检查,学生外出采风、实习活动的安全管理;外教老师的审查、使用和管理,严禁使用签证过期和无签证的外教老师为学生授课。因外教手续不符,发生涉外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使用部门领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内各类安全及设施管理,宿舍内学生安全疏散,学生紧急避险的演练,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宿舍区消防设施检查和大功率电器、饲养宠物的清理。

(八)基建处:负责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协助施工方到保卫处报备;防汛防风、园林绿化、用水、用电、路灯,校园道路基础设施,学院周边围墙、边坡路基、挡土墙、围栏护栏、排水系统等安全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的协助维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九)宣传处:微信、贴吧、QQ和网络安全管理,校园安全文化宣传,讲座的审核。

(十)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及隐患排查整改、报备。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防险情和政治安全教育。

(五)用水、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融入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地震、水灾、泥石流、滑坡等各类灾害逃生演习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在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行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及机动车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管理部门应通知施工管理单位提前三天到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所有车辆须停放到指定停车场或划有车位的区域,主干道、宿舍楼、办公楼等区域的消防通道严禁堵塞和停放,严禁将车辆驶入教学区和大理石路面上。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其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如设置专门的步行道路区域等。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三)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大学生上学和放学的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教职工车辆需填写车辆出入申请表,并向保卫处提交本人或直系亲属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办理通行证,录入门禁系统,自动识别出入;离职时从门禁系统中删除。

第十八条 外来车辆需向门卫提交有效证件核实登记后进入。特种车辆(军车、救护车、消防车、警车、运钞车等)经门卫核实后允许进入。邮政、煤气、电、水、通讯抢修车等市政工程维修车辆经门卫与责任部门核实、登记后予以通行。

第十九条 院内教职工、商户从业人员摩托车(提交本人驾驶证或直系亲属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需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非机动车出入申请表》(详见附表),在部门领导批准后,到保卫处核实资格办理通行证;

出入校园的电动车须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非机动车出入申请表》(详见附表),逐级签批同意后,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备案登记时,还须提供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购买电动车发票及合格证复印件。保卫处为申请者统一办理电动车通行证,通行证工本费由申请者个人承担。未办理通行证的电动车严禁进入校园。电动车充电采用指定充电柱充电的方式,电瓶车只能在固定区域充电柱缴费充电,不得私自接电源充电。发现私自接电源充电的车辆,保卫处收回其电动车通行证,没收充电设施,禁止进入校园。因违规充电,导致发生火灾等事故的电动车使用者,将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同时按违反校规追责处理。

摩托车、电动车停放采用指定统一区域停放的方式。区域为学生公寓楼之间的硬化空地、财务处外景观树林一侧、体育场看台西侧台阶下人行走道靠绿化带一侧、地下停车场南侧靠窗户一侧,其他位置严禁停放。在指定区域停靠时,根据场地停放要求整齐停放,不得阻挡通道。对于违规停放的车辆,提醒达到三次或拒绝规范管理的,保卫处收回其电动车通行证,禁止进入校园。

学生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所有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严禁驶入教学区域;自行车出入应下车推行进出校园大门。

第二十条 出租车辆原则上不准进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经门卫同意后进入:年老体弱者、因病就医者、携带重物者、雨天无伞具不便步行者。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二十三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笛;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占道、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车辆准入资格并报分管领导处理。造成交通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后勤处应将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后交保卫处备案,并做好平时食品监督和安全检查;保卫处每月会同后勤处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后勤应及时督导按期整改。

第六章 危险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和医学院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危险品管理、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必要时,使用部门要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院成立校长为组长,分管安全、教务和学工的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学院办公室、保卫处、学工处、公寓管理中心、教务处、后勤处、基建处、宣传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工作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消防工作在各单位的实施及督促责任在各单位的具体落实。

第三十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单位,本单位属地和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校内住所都在管理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须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各单位还须确定一名以上(含1名)消防安全员,具体组织、实施、落实,应落实每日检查登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必要时上报保卫处处理;宿舍、食堂、超市和实验楼为高危区域,公寓管理中心、后勤处和医学院要严格管理,搞好排查整治,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各单位消防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工作机制与责任落实、制度及档案建设、宣传教育与培训演练、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重点部位(重要场所)与重大活动管控、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与处置、日常检查与隐患排处等。

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的要求:各部门至少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及时检查用电设施、门窗关闭情况;重大活动期间,活动组织单位每两个小时巡查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

如何拨打119火警电话: 拨通119电话后应确认对方是否是“119”火警受理台,以免拨错;准确报出建筑物所在地地址、路名、街区名、门牌号说明建筑物所处地理位置及周围明显的建筑物或道路标志、着火部位;报告火势情况,简要说明着火物性质、火势大小、有无人员被困、有无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物质;留下联系方式。姓名、电话,等待接警人员询问,并简要准确地回答问题;挂断电话后,通知消防巡逻人员做好迎接消防车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三十三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九章 大型活动安全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型活动承办方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方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承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

(四)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五)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大型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开展活动应尽量控制规模,凡确需组织、举办各种集会、比赛、演出、晚会、灯会、展览等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先要拟订方案,按程序报批。

(一)参加人员在150人以上的活动需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二)200—500人的需经保卫处审批;

(三)500—1000人的需报学校办公室审批;

(四)1000—2000人的活动、邀请校外知名的文艺工作者或者有影响的社会人士参加的人数在500——1000人的需提前5天通过学校办公室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五)2000人以上的活动、邀请校外知名的文艺工作者或者有影响的社会人士人参加的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需要提前10天通过学校办公室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院领导和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三十七条 申报必须用书面形式。申报的内容包括:举办单位、责任人、举办地点、活动时间、内容、形式、规模、安全防范措施、紧急情况预案、医疗急救方案等;如有境外人士、著名演员或国内知名人士参加,则另报名单和保卫方案。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宣传处、党委办公室接到申报后,根据情况报请公安机关审批,并提前三天向举办单位回复,活动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开展。未经同意擅自开展的,取缔活动同时追究组织人员的相关责任。变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通知、公告、广播等方式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 承办方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由于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学工处要加强引导,搞好监管和审批,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讲座报告类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主办单位要事先对报告人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对报告人和报告内容把握不准的不得举办。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讲座报告类活动的主办方承担主体责任,并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大型活动讲座审批表》,活动审批人应对主讲人、讲座内容、活动时间及地点等进行严格把关。在敏感时期举办的或涉及敏感话题的哲学社会科学讲座报告类活动,须报宣传处、保卫处审核,报党委办公室复核。

禁止涉及的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破坏民族团结及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4.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5.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违反校规、校纪等;

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十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四十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学工处、二级学院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辅导员,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十一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部门、学院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私拉乱接、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饲养宠物和使用不合格电器设备,严防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四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二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学校承担基建或修缮任务的大小施工队伍, 施工管理部门应在施工方进驻前将施工方的基本情况(隶属关系、法人代表、施工项目负责人、拟进入学校施工人数及工程项目等)报保卫处备案,并负责向施工方宣讲我校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施工方进校五天之内,施工方负责人要及时将施工项目、人员名单、住宿情况等报保卫处备案;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值班人员并将名单和联系电话报保卫处备案。保卫处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学校临时出入证,发生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如人员发生变化,施工方要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变更 。

第五十条 施工管理部门及施工方负责人,要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校纪校规的宣传教育,要求施工人员在校施工期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临时住宿场所不许留宿他人,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器和取暖用具,严禁酗酒、赌博。

第五十二条 施工方负责人要对施工工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并根据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同学校施工管理部门签订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等责任书。

第五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各项防火措施要符合学校保卫部门及上级消防机关的要求。确定各级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人员。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并禁止在库房内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要安排专人值班看守。施工场地要留出足够的安全通道。施工时需动用明火的应坚持审批制度,并要有专人负责,避免火灾的发生。

第五十四条 施工方要看护好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建材等物资,严防被盗、破坏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符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高空作业等危险工种要有与之适应的劳动保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在有可能伤及路人的施工部位,要搭建防护措施。施工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等秩序。

第五十六条 施工方应当确定一名或多名负责安全保卫的人员,在施工管理部门、施工方领导和学校保卫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队的防火、治安、交通等具体事项,处理本队发生的民事纠纷、一般治安事件、意外事故等,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查破涉及本队及本队人员的治安、刑事等案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卫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对施工队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住所进行清查,施工队的所有成员都必须积极配合,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第五十八条  在校施工方及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双方签署的《湖北民族学院施工安全责任书》的有关内容。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安全检查评比办法

第五十九条 检查方式:

1、安全检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自查、互查、专项查以及发动师生查等形式进行。

2、定期检查由保卫处牵头,组织相关领导、各部门有关人员共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各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记录。

3、根据安全工作需要,对收、放假前后或某一项、几项安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采用不定期检查形式,由保卫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4、各部门要发动师生对本岗位、本班、本宿舍的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和互查、动员师生主动向上反映不安全因素及情况的,由相关部门各自组织为主进行。

5、学院年初与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部门安全责任。日常通过安全检查表形式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结果将作为安全考核、安全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条 检查内容:

1、安全制度建设及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贯彻执行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及安全相关指令、决定的情况;对安全法规及各项安全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对预防常见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情况;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建立情况。

2、安全教育与演练开展情况。各部门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对教职工、学生经常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重大节假日前、开学初、放假前和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前等重要时段组织全员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和自救自护演练;组织开展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

3、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状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大型集体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建立相应审批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制定预案;对“特殊群体学生”给予全面关注,掌握其思想动向;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予以必要的注意;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对学生之间存在矛盾纠纷等可能导致打架斗殴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立防范在校学生自杀、他杀的措施;对师生矛盾进行及时排查及调处,排查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是否存在体罚、歧视、讽刺、挖苦等可能造成学生身体、心理伤害的言行,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无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对学生擅自离校、不请假未到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情况。

4、校舍安全检查。对教室、宿舍、图书室、实训室、食堂、体育场等校舍是否存在墙体裂缝、墙基下陷、墙面砖脱落、瓦面下滑等现象进行排查;对围墙、厕所、挡土墙、板报墙、楼梯、门窗、屋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排查;检查各类在建工程或未交付使用工程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封闭,设置警示标志等。

5、重要设施设备、场所、物品的安全。对校内所有场所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排查,对校内各种设施的安装、存放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排查;检查照明设施及应急照明装置的完好程度,确保能正常使用;对校内水塘等危险地带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校内是否有阻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障碍物,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有缺失、损坏等现象进行检查;对校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等危险物品的存放和管理进行检查;对管制刀具及其它危险物品及时清缴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校园监控、金属探测仪、灭火器等安保器材是否齐全,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6、消防安全检查。灭火设备、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水源、器材是否到位;对用电线路的老化、超负荷情况进行检查。

7、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按照集团《后勤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对食品经营者的证照以及采购进货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存放食品的库房管理是否符合标准及要求;检查食品加工与销售卫生、食品展示等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及日常行为、建档管理情况;检查餐饮、食品用具的清洗消毒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等。

8、校内交通安全情况。对乘坐不符合规定车辆的学生教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学校门口设置减速带、人行横道线、警示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情况;外来车辆的校园准入制度和管理是否落实。

 9、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学校门口、操场、围墙等治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监控报警设施及其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对周边影响师生人身安全的治安状况和建筑隐患等进行了解和警示;对学校周边存在精神病患者、酗酒人员或其它心理不健康人员、邪教分子等危险人员采取应对措施。

 根据以上各项安全检查的内容,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院属各部门具体安全检查考核项目以附件中的《各部门安全检查评分细则》为准。

第六十一条 检查要求:

 1、各部门每月25日前将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保卫处,保卫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情况和实地检查的情况,每月末将安全检查结果通过OA办公系统形式公布于众(特殊情况不能公布的,须上报校领导),让全员了解存在的问题并监督解决。检查出的安全问题要有对责任人的处理、解决措施、整改时间等。保卫处须将每月的安全检查结果(包括结果运用、整改措施等)上报集团后勤部。

 2、保卫处负责组织召开每月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安全检查结果及整改要求等,月度安全工作例会要求院领导及科级(含科级)以上的管理干部参会。

第十四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主管院领导。

第六十三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

第六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五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六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六十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六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六十八条 评比及奖惩

1、根据各职能部门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轻重不同,分别将各职能部门划分为两级,分别如下:

Ⅰ级部门:财务处、后勤处、基建处、公寓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宣传中心、学工处(含心理咨询室、团委)、教务处(含科研)、各二级学院;

Ⅱ级部门:人事处、党政办公室、纪检审计处、采供处、公共事务处、招生办公室、教学督导中心、考培中心、图书馆、就业创业中心。

2、奖项及奖金设置原则:安全检查每年评比一次,根据各月安全检查结果及全年安全综合治理情况,原则上依据各部门检查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当年12月份从Ⅰ级部门和Ⅱ级部门中分别评选出排名第一的部门,当选本年度“安全工作先进部门”奖,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Ⅰ级部门年度“安全工作先进部门”奖,奖金2000元;

Ⅱ级部门年度“安全工作先进部门”奖,奖金1000元;

3、部门凡有触犯综治和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安全问题的,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视为不合格,直接取消年终所有评奖推优资格,部门主管次年不得调薪、不得晋升。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