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校内电动车安全规范管理,避免火灾等事故发生,确保校园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校园通行的电动车及其使用者。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三条 出入校园的电动车须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电动车出入申请表》(详见附表),逐级签批同意后,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备案登记时,还须提供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购买电动车发票及合格证复印件。
第四条 保卫处为申请者统一办理电动车通行证,通行证工本费由申请者个人承担。
第五条 未办理通行证的电动车严禁进入校园。
第三章 停放管理
第六条 电动车停放采用指定统一区域停放的方式。区域为学生公寓宿之间的硬化空地、财务处外景观树林一侧、体育场看台西侧台阶下人行走道靠绿化带一侧、地下停车场南侧靠窗户一侧,其他位置严禁停放。
第七条 在指定区域停靠时,根据场地停放要求整齐停放,不得阻挡通道。
第八条 对于违规停放的车辆,提醒达到三次或拒绝规范管理的,保卫处收回其电动车通行证,禁止进入校园。
第四章 充电管理
第九条 电动车充电采用指定充电柱充电的方式,电瓶车只能在固定区域充电柱缴费充电,不得私自接电源充电。
第十条 发现私自接电源充电的车辆,保卫处收回其电动车通行证,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因违规充电,导致发生火灾等事故的电动车使用者,将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同时按违反校规追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5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表: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电动车出入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部门(服务处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车身颜色
车辆品牌
型号
宿舍和房间号
(粘贴身份证(学生证)、购车发票、合格证复印件)
部门审批
(商户由后勤处审批;学生由辅导员、学工处处长审批)
保卫处
审 批
分管院领导审批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