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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8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置办法

 

湖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司法厅

鄂综治办201229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综治办、维稳办、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各高等学校:

经省委、省综治委领导同意,现将《湖北省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保障高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护学生和高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读普通全日制高校的学生,因高坠、溺水、中毒、触电、猝死、缢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事故,以及因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造成的非正常死亡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高校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学生原户籍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父母所在单位)和维稳、综治、政法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程参与,协同做好工作。

第四条  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要加强高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高校严格执行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落实相关教育防范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发生;积极配合协助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处置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完善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省公安厅要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督促指导有关公安机关积极做好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加强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指挥协调。

省司法厅要加强高校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功能,积极引导学生家属及其亲友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合理解决问题。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处置工作。

省维稳办要加强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处置的指导协调工作。

省综治办要将预防和处置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严格检查考评,严格奖惩。

第五条  高校应当严格执行《高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将预防和处置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纳入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预防为主、防范在先”的要求,加强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明确处置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机构人员、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责任划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高校与学生家属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自愿、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确定对学生及其家属的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事宜。

 

第七条  涉及高校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地区籍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处置,政府外事部门、港澳台办、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现场处置

第八条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发生后,高校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通报学生原户籍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学生父母所在单位),通知学生家属。并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省公安厅、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同时,由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报告省维稳办。

第九条  高校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高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指挥处置,迅速成立处置工作专班,及时开展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高校法律顾问应全程参与处置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发地点,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工作规范(试行)》开展现场勘验取证、走访调查、维持秩序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现场处置时,应当录音录像,同时可以邀请报警人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现场见证。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到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取证结束后,应当立即通知将学生尸体送至殡仪馆妥善保存。对已查明死因、排除犯罪可能、没有必要继续保存尸体的,应及时通知学生家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继续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的办理规定及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勘验、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调查意见告知书》,送达学生家属或其法定代理人。学生家属同意公安机关调查意见的,应签字认可。学生家属不同意公安机关调查意见并要求解剖尸体的,可申请有鉴定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解剖检验。

第三章   善后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应当由高校、高校所在地公安政法等有关部门、学生原户籍所在地(父母所在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组成专班,全程参与,共同做好工作。

 高校应当积极做好学生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答复家属的咨询和疑问,倾听家属的诉求。

公安机关应当派专人负责向学生家属通报死因调查结论。构成案件的,应告知案件办理程序,答复办案进展等有关询问。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学生家属的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学生原户籍所在地(父母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家属情绪,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第十五条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校无责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学生家属给予人道主义帮助。

第十六条  对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学生,高校应当负责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核实情况,积极协调按合同理赔。

第十七条  高校和学生家属双方对责任划分或赔偿金额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不影响高校教学生活秩序的地点进行。学生家属及其亲友要求集体反映诉求的,应推选人数不超过5人的代表。

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高校所在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介入,引导双方进入教育行业人民调解组织或高校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高校和学生家属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向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通过回访等手段帮助、检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协议内容。

对调解不成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尝试再次调解。经再次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引导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校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方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双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高校与学生家属双方进行协商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期间,有矛盾激化迹象的,公安机关应当派专门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第二十条  高校和公安机关应当动态掌握学生家属及其亲友的思想状况等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应结合事故(案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高校预警。

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因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由高校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高校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牵头成立由高校、高校所在地有关部门、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

高校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成立由高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处置工作。

学生原户籍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父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指派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基层组织负责人赶到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高校做好学生家属及其亲友的安抚、教育和劝导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处置因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的好”为工作目标,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校园内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的;

(二)在校园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高校工作人员的,或擅自进入高校工作人员住宅骚扰的;

(四)非法限制高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校园内抢夺尸体或违法停放尸体的;

(六)占据高校办公场所、教学场所,影响高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的;

(七)在校内及周边拉横幅、停棺、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燃放鞭炮、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八)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因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高校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并同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及时妥善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五条  在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高校宣传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或接受采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委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高校安全稳定工作,认真执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依照本暂行办法做好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处置工作。

对执行本暂行办法不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综治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省综治委、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办法》(鄂综治委200314号)、《关于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不决权制的实施细则》(鄂办发200325号)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高校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处置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重大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造成处置工作严重混乱,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

(二)公安机关因处警不及时、警力配备不充分、管控和打击不力等问题,导致处置局面失控,严重影响高校教学生活秩序,或者造成师生员工伤亡,发生停(罢)课、非法游行集会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不按要求主动介入处置工作,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等职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校监管指导不力,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责任事故(案件)频发的;在处置工作中协调配合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

(五)高校贯彻执行《湖北省高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不力,因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的,或对应急处置工作不重视、不配合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学生原户籍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父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处置工作不重视,不按要求派专人专班参与处置工作,教育、劝阻和疏导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普通全日制高校发生的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对处置普通全日制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教育部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范围内其他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的学生(幼儿)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党委政府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综治办负责解释。